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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研机构联合会章程

发布人:chentt 发布时间:2020/5/20 18:26:04 浏览数:46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为云南省科研机构联合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Yunnan  Association  of  Research  Institute(缩写为YAR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云南省科研机构联合会是由云南省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自愿发起,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提升我省科研机构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整体支撑服务能力为核心,团结联系云南省各类科研机构,共同探讨科技管理的理论与实践,提升机构现代化管理水平。沟通信息,交流经验,增进团结和友谊,促进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通过技术、设备、人才等资源的整合,达到科研机构支撑服务云南经济社会发展之目的。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设定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云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及时向会员单位宣传科技创新、科技体制改革、科技管理的政策法规信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科研院所改革发展中的共性问题、诉求和决策建议。

(二)开展科技协作、合作交流等活动,促进不同地区、行业和学科的科研机构之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协助会员单位开展技术转让、成果联展,积极为会员单位推荐国内外优秀人才。

(三)组织专业培训,提升科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推进科技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

(四)面向社会提供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推动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科研项目、人才计划、基地建设和科技成果等评审、评价和评估工作。

(六)承担有关的软科学课题、科技研究项目。

(七)承接政府职能部门授权或委托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相关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须指定一名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代表,并确定一名与本会联系的联络员);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地区、本行业、本机构的管理与改革动态、经验及政策法规等有关材料;

(六)积极为本会各项活动提供方便条件和服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行使本会业务活动的财务审批权;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的会费标准为:

(一)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4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300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10000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人民币6000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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